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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学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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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把握对违纪党员终止党代会代表资格的条件和程序?
《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:“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,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。”对此,《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规定》第二十三条(二)项明确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,其代表资格终止;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三款分别规定,“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,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建议,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。因受党纪处分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,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一并终止。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,应当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”,“终止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、停止执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职务,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”。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,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。”